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研究生德、智、體全面發展,鼓勵研究生刻苦學習,增強研究生的競爭意識,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西南石油大學關于修訂《西南石油大學獎助體系實施辦法》的通知(西南石大研【2014】30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西南石油大學學校(校長)獎學金(以下簡稱“校長獎學金”)是由學校全額出資設立的研究生獎學金的最高獎。
第三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為檔案轉入我校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獲得獎勵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校長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由學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其職責是負責研究生校長獎學金評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項的決策以及研究生校長獎學金的審核,受理對校長獎學金評審結果的申訴和答復處理等事項。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工部(研工部)(處),其職責是負責全校研究生校長獎學金評定的組織、指標分配、初評復核、申訴受理以及與研究生校長獎學金有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研究生培養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成立由本學院黨委或行政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其他相關領導任副組長、導師代表、輔導員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的研究生校長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修訂本學院研究生校長獎學金評定細則以及本學院研究生校長獎學金的初評、匯總、報審和復議等工作。學院評審委員會組成情況、評審細則需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七條 每年評選20名碩士研究生和10名博士研究生(若條件不達標,指標可空缺),分別給予碩士研究生20000元/年.人的獎勵和博士研究生30000元/年.人的獎勵。
第八條 校長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學習科研成績優異,綜合能力突出,全面發展并積極投身科學研究,積極參加各類學科競賽、社會工作、文化活動、社會實踐、體育文藝競賽和志愿服務,并取得突出工作業績或成績者;參評研究生的綜合表現應得到學院領導、老師和同學的高度認可;同等條件情況下,研究生在全國“挑戰杯”科技競賽和創業大賽、全國性行業或學科領域的學術科技競賽或實踐活動、“全國研究生創新實踐系列活動”等重要國家和省部級獎勵獲得者參評時予以重點考慮。
5、參評對象需至少獲得一次二等及以上學業獎學金,培養計劃所選課程(所有課程均以第一次考試成績計算)不得有重修、補考記錄;
6、在學校規定的基礎修業年限以內,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校長獎學金參評資格;因疾病、因私出國留學、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不具備校長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九條 有以下情節之一者學校有權取消校長獎學金參評資格:
1、在學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者;
2、在學期間有違紀現象,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3、出現論文抄襲、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者;
4、申報材料不實、弄虛作假者;
5、學校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校長獎學金評定程序
第十條 校長獎學金在研究生畢業學年的第二學期評定,若“領導小組”認為候選人條件達不到評審要求,可僅評定出符合條件的人選,既定指標可空缺。
第十一條 參與校長獎學金評審的研究生可在同年度內申報其他類別獎助學金,但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僅可獲得一次校長獎學金。超出基本修業年限的研究生(優博培養對象除外),不再具備研究生校長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二條 校長獎學金的評定程序:
(一)個人申請。研究生應根據學院制定的具體評定細則,結合自己實際情況,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
(二)學院初評。結合研究生學習、科研、社會服務、文體等多方面綜合表現,認真審核研究生的申請,綜合評審并形成考核意見,確定校長獎學金推薦名單,并在學院范圍內公示至少3個工作日,評定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答辯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校長獎學金的名額,組織各學院推薦的候選研究生參加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的答辯,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情況確定擬獲獎研究生名單,并在全校范圍內公示至少3個工作日后提交學校校長辦公會討論、表決。
第十三條 研究生對學院評定結果持有異議,可在學院評審結果公示期內實名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訴,學院在接受申訴后3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第十四條 若研究生對學院的答復仍有異議,可在學校公示期內實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領導小組辦公室”復審并提出處理意見后,報“領導小組”或主管校領導批準后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學院,此意見即為學校最終處理意見。對越級或不按程序申訴者,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校長獎學金評定結果報“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由學校財務處統一將獎學金轉至研究生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學校向獲獎研究生頒發學校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由校長在榮譽證書上簽字并頒獎,同時記載入研究生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獲獎學生應為研究生中的優秀代表,若研究生在獲獎后違反國家法律及學校規章制度,或學習態度不端正,或酗酒鬧事參與賭博等違反校紀校規的不良行為,被舉報查證屬實者,學校將視其情節嚴重程度決定是否予以撤銷獎勵并追回獎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考慮到各培養學院和各學科情況各異,允許各學院根據實際情況在本辦法框架內做出適當調整,但評審細則不得低于或有悖于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西南石油大學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