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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學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供稿:  編輯:  審核:  發布:2017年09月26日  瀏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學校實現建設高水平特色大學和百年名校的目標,確保校園育人環境優化和治安秩序的良好,確保教學、科研、管理、學習、生活等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規定(試行)》、《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四川省學校安全管理辦法》以及《四川省教育廳關于印發< 四川省2016年學校安全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校內各單位、本校師生員工及其家屬和進入校園活動的校外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西南石油大學成都、南充兩校區校園。兩校區保衛部(處)是承擔校園秩序管理職責的職能部門,負責校園秩序的管理和維護。

第四條 在執行本規定時,對校內人員原則上實行以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相結合的處理辦法,如拒不服從管理和規勸,事態嚴重或影響惡劣的根據情況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對校外人員采取教育與提請公安機關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責任認定:

(一)凡校內人員違反本規定,除處理涉事當事人外,其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將違規情況納入單位年度考核;凡校外人員違反規定,教育無效后,提請公安機關處理直接責任人,同時在校內通報責任單位;

(二)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校園秩序管理規定行為的,分別裁定,合并處理;兩人以上共同違反校園秩序管理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處理。

第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積極主動承認、改正錯誤且態度較好的;

(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反校園秩序管理規定所造成后果的;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從嚴處理:

(一)情節惡劣、造成后果較嚴重或影響極其惡劣的

(二)集結、唆使他人違反校園秩序管理規定的;

(三)違反本規定后未認識到自身錯誤,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屢教不改的;

(五)不遵守學校相關規定或不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辱罵、威脅或毆打工作人員的;

(六)酗酒肇事,造成嚴重后果或人員傷亡的;

(七)群體性事件的組織策劃者或挑起事端者;

(八)從事違法或犯罪活動的;

(九)有關部門認定的應從重處理的行為或情節。

第二章 違反校園秩序管理行為

第八條 擾亂校園公共秩序,影響公共安全管理的行為:

(一)在校門、集體宿舍、教室、禮堂、食堂、俱樂部、運動場(館)、圖書館等公共場所不遵守有關規定,不聽從管理人員勸阻,造成秩序混亂的;

(二)酗酒肇事,尋釁滋事,結伙斗毆,毆打他人或作偽證的;

(三)侮辱女性或進行其它騷擾行為的;

(四)攜帶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險品的;

(五)販賣、復制、傳播非法報紙、書刊、音像制品及其他宣傳品的;

(六)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七)吸食或販賣毒品的;

(八)在工作、學習場所或他人住宅妨礙或影響他人工作、學習、生活,不聽勸阻的,繼續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九)采取侮辱、謾罵或其它過激行為干擾、阻礙工作人員正常工作尚未使用暴力手段的;

(十)攜帶寵物或其它禽畜在校園內禁放區溜放或影響教學、辦公秩序及環境衛生、驚嚇他人或兒童、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一)在公共場所散發非法文稿、張貼大小字報、展示侮辱性標語和條幅等物品的;

(十二)舉辦舞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大型群體性活動不提前到相關部門報備的或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經指出后仍不改正的;擾亂大型群體性活動秩序的;

(十三)隨意散發,張貼商業信息廣告、宣傳品的;

(十四)在校園周邊圍墻打洞穿行或翻越圍墻、校門、小區門禁的;

(十五)參與非法傳銷,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或在校內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等的;

(十六)舉行大型集會、示威、游行等活動,不按規定上報、不按法律程序獲得批準的;

(十七)不遵守國家和學校有關網絡使用規定,登陸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的;

(十八)在校內組織學生社團,不按學校有關規定上報批準的;

(十九)捏造或歪曲事實誹謗他人、故意散布謠言或煽動擾亂校園秩序的;

(二十)謊報險情,惡意撥打報警電話制造混亂的;

(二十一)收購、窩藏、轉移、銷毀贓物的;

(二十二)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二十三)在校園內等非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宗教活動,宣傳宗教的;

(二十四)其他危害校園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

(一)損壞和隨意移動、挪用、埋占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的;

(二)在學生宿舍內私拉亂接電線、使用各種爐具和大功率電熱器具、使用明火照明、亂丟火種及在樓內焚燒物品的;

(三)私自存放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四)未經學校批準在校園內燃放煙花爆竹的;

(五)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不按有關規定存放、使用和搬運;

(六)蒸煮食物或取暖,室內離人不關氣源、電源或水源造成后果的;

(七)違章搭建、亂堆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八)有火災隱患,經學校安全管理部門通知不加以整改的;

(九)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拒不聽從火場指揮員的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十一)其它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違反交通秩序管理的行為:

(一)機動車進入校園,未按照學校規定的路線、速度行駛,隨意鳴笛,不聽勸阻的;

(二)機動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堵塞干道、消防通道、占用上課教師專用停車位或有意阻撓通行的;

(三)在校內隨意破路斷行、占用路面、阻礙交通的;

(四)無證無照駕駛機動車輛,酒后駕駛機動車輛或造成事故后逃逸的;

(五)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不及時主動報告的;

(六)駕駛非機動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雙手脫把、搭人或騎飛車的;

(七)其它違反校內道路交通安全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盜竊公私財物情節輕微,未達到刑事案件處理標準的或公安機關未作為刑事、行政、治安案件處理的;

(二)詐騙、敲詐勒索他人少量財物情節輕微,未達到刑事案件處理標準的或公安機關未作為刑事、行政、治安案件處理的;

(三)冒名領取他人存款、匯款或包裹涉及金額不大,未達到刑事案件處理標準的或公安機關未作為刑事、行政、治安案件處理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將公共財產據為己有涉及金額不大,未達到刑事案件處理標準的或公安機關未作為刑事、行政、治安案件處理的;

(五)損壞校園綠化、擅自砍伐樹木或者偷挖、攀折花卉的;

(六)破壞、損壞校園公共設施損失較小的;

(七)其它侵犯校園公私財務的行為。

第十二條 違反校園安全管理的行為:

(一)責任人離開工作崗位未關鎖門窗,造成財物被盜的;

(二)責任人離開工作崗位未按規程切斷電源、關好水源造成財物損失或造成事故的;

(三)責任人離開工作崗位未開啟報警設備,影響報警系統正常工作和釀成財物被盜的;

(四)對貴重儀器、設備(特別是可變為民用的電器設備)沒有按照管理規定使用和保管而造成遺失、被盜或損壞的;

(五)對現金、重要票據、票證等不按照財務管理規定保管存放,造成丟失或被盜的;

(六)稀有、貴重金屬或劇毒物品無專人專管,未存放在安全地點及有報警裝置的保險柜內,無嚴格登記制度的;

(七)其它違反校園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違反校門門衛管理制度的行為:

(一)違反學校相關規定,拒不出示一卡通或有效身份證件刷卡進出且不聽勸阻的;

(二)破壞校門設施(如:道閘、刷卡器等)或故意在校門門衛室尋釁滋事的;

(三)攜公共財物出校門者,不出具單位證明的,私人物品不出示本人證件的(貴重物品需登記備案)或不配合接受工作人員檢查的;

(四)違章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及其它違禁品進出校門強行闖關且不服從管理的;

(五)在工作人員正常履行門衛職責時,不配合工作,辱罵、毆打或扭曲事實阻撓工作人員正常工作且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行人、車輛不按指示標示出入校門或不聽勸阻造成事故、負面影響或傷亡的;

(七)其它違反校門門衛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四條 違反攤點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未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從事商品經營活動和商業宣傳的;

(二)不按制定地點經營,隨意流動擺攤或阻塞交通道路,占壓花壇、草坪,損壞樹木的;

(三)未經批準,隨意擴大、更改商鋪經營范圍,加大攤位占地造成攤區擁擠,不聽勸阻的;

(四)銷售變質、假冒偽劣及沒有衛生許可證的物品,銷售三無產品的;

(五)不服從臨時停業管理的;

(六)獲得攤點經營資格者擅自將攤位轉給他人經營的;

(七)攤點經營中損害花木、草坪或影響地面衛生,經有關部門指出后仍不改善的;

(八)在店鋪外私自占道堆放物品,影響校園整齊美觀不聽勸阻的;

(九)未經相關部門同意,私自在校內各地點推銷、出售任何商品的;

(十)未與學校主管部門簽訂安全責任書的;

(十一)產生噪聲過大,影響本校師生正常教學、科研、生活的;

(十二)其它違反攤點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 違反校園流動人口管理的行為:

(一)在學生宿舍私自留宿外來人員的;

(二)招待所(賓館)沒有按規定登記而讓其住宿的;

(三)未向學校有關部門登記,將校內私人住宅長期(一個月以上)租、借給學校以外人員居住的;

(四)使用臨時工、保姆或容留其它暫(寄)住人員不按規定登記或辦理居住證的;

(五)來校進行建筑施工的單位負責人,未將施工現場住宿人員名單報送主管部門審驗登記的;

(六)其它違反校園流動人口管理的行為。

第十六條 其它違反校園管理規定的行為,可參照本規定類似條款進行處理。

第三章 處理程序

第十七條 校內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視其情節,由保衛處調查、了解,依據事實出具調查材料,報主管校領導審定后,送達組織部、人事處、學工部(研工部)和當事人所在單位。由組織部、人事處依據《西南石油大學教職工獎懲實施條例(試行)》給予職工相應處理;由學工部(研工部)和各學院依據《西南石油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對違反本規定的在校學生,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十八條 校外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保衛部門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輕重移交公安機關。

第十九條 因違反本規定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費用或賠償損失。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凡學校過去制定的有關校園秩序管理規定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西南石油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處)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新都大道8號(思學樓2樓a區、ab區) 聯系電話:(028)83032213、8303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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