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殯葬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殯葬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引導、規范公民的喪事活動,提倡移風易俗,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喪葬活動、殯葬服務和殯葬管理。
第三條 殯葬管理工作應堅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喪葬陋 習,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殯葬工作的領導,把殯葬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殯葬事務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殯葬事務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
全省對殯葬行業實行統一管理。
各級公安、工商、國土、衛生、城市規劃、環境衛生及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 責,共同做好有關殯葬事務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殯葬改革,引導公民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七條 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區域為火葬區,其他區域為土葬改革區。
火葬區和土葬改革區的劃定,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劃定的具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