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監督廣義指公民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和傳播媒介,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和呼聲,通過社會輿論對權力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實行的檢察和督促。表現為言論自由權、結社權、知情權、對政府機構或官員濫用權力等不當行為進行舉報、檢舉和控告的權利。狹義指新聞輿論監督,即一般公民和包括新聞媒體在內的社會組織在公共論域的言論空間中通過公開指控、評論,提出改進建議等手段,對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濫用權力等不當行為的監督與制約。輿論基于相對獨立性、公開性和無形的強制性等特點而成為一種強大的社會力量。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把輿論監督提升到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共十三大報告指出,要“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支持群眾批評工作中的缺點錯誤”;中共十四大報告指出,要“重視傳播媒介的輿論監督,逐步完善監督機制,使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置于有效的監督之下”;中共十五大報告指出,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中共十六大報告強調,要“加強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不同利益群體和不同利益訴求的相繼出現、人民內部矛盾的內容與表現形式的變化,輿論監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顯得更加突出。
(上述辭條引自奚潔人主編:《科學發展觀百科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