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一種政府職能。指通過提供或創造公共產品(如水、電、氣等具有實物形態的產品和教育、醫療等非實物形態的產品)、公共環境(如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秩序井然的市場環境、良好的就業環境等)以滿足公共需要的過程。根據所要滿足的公共需要的內容,主要分為三種類型: (1) 政權性公共服務。主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外交、國防等,與國家的傳統職能相吻合。(2) 社會性公共服務。主要包括社會就業、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醫療、文化教育等直接關系到人的發展這一根本需要的服務。(3) 經營性公共服務。主要包括郵電、通訊、電力、煤氣、自來水和交通等等。起源于人的公共需求。需要的滿足是通過對需求對象的占有和消費實現的,如接受教育的需要是通過對教育內容的占有實現的。從這一角度來說,公共需要被滿足的結果就是占有和消費公共服務。滿足公共需要的公共服務是通過公共權力的代表即政府提供的。所以,國家公共權力的維持以滿足社會需求為基礎,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源泉之一就是提供適當的公共服務,滿足社會的公共需要。強化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途徑。
(上述辭條引自奚潔人主編:《科學發展觀百科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