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產生于精神領域的非物質化的財產權。包括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的標記、名稱、形象、外觀設計等內容。最早見于17世紀中葉法國學者卡普佐夫(Carpzov,1595—1666)的著作。作為一種無形產權,其對象是人的智力創造,屬于“智力成果權”,是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創造性活動而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勞動者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的智力成果或商業標識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種排他性民事權利。分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亦稱精神權利,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者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財產權,亦稱為經濟權利,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后,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是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的總和。當代科學技術發展不斷創造出的高新技術的智力成果又產生了一系列新的保護客體,使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原有基礎上不斷擴展。
(上述辭條引自奚潔人主編:《科學發展觀百科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