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碩士研究生 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 2 萬元。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 學習成績優異,綜合能力突出,全面發展并積極投身 科學研究,積極參加各類學科競賽、社會工作、文化活動、 社會實踐、體育文藝競賽和志愿服務,并取得突出工作業績 或成績者;在全國“挑戰杯”科技競賽和創業大賽、“全國 研究生創新實踐系列活動” 、全國性行業或學科領域的學術科技等競賽或實踐活動、重要校級競賽活動中獲得突出獎勵者參評時予以重點考慮。
第三條 本學院研究生申請國家獎學金
( 一) 碩士一年級申請國家獎學金:
1. 入學考試成績或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
2. 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在入學前一年發表過學術論文;
3. 本科階段參加過學科競賽并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
4. 入學前一年參加過全國“挑戰杯”科技競賽和創業 大賽并獲得獎勵;在學科競賽、社會工作、文化活動、社會 實踐、體育文藝競賽和志愿服務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
5. 入學前一年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績 (由外國語學 院國家獎學金評定工作小組認定) 。
(二) 碩士二、三年級申請國家獎學金:
學院在評定碩士生二、三年級國家獎學金時,原則上以 學年綜合測評成績和排名為評定標準。如有特殊情況 (如出 現成績并列者) ,則做以下考慮:
1. 科研能力較強,在 CSSCI 刊或其他核心期刊發表了高 質量學術論文者,予以優先考慮;
2. 獲得國家翻譯資格(水平)二級證書以上的參評者予以 優先考慮。
注:1) 已經獲得過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再次申報者不能 使用已經用過的材料;
2) 已獲過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者一年內原則上不能再 獲得學校其他各類企業或社會資助的獎學金;
3) 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者,在獲獎后出現不良行 為被舉報證實者,學校將視其情節嚴重程度決定是否予以撤 銷獎勵并追回獎金。
第四條 參評對象原則上必須獲得本學年二等及其以上 學業獎學金,課程平均成績 (所有課程均以第一次考試成績 計算) 達到 80 分以上,且不得有掛科、重修、補考記錄。
第五條 在學制基本修業年限內, 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 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有研究生國家 獎學金的參評資格; 因疾病、 因私出國留學、創業等原因未 在校學習的研究生,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 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評選原則。
第七條 參與國家獎學金評審的對象為全日制研究生 (定向、委培生和有固定工資收入不在考慮之列) ,對于延
長培養期的研究生不再考慮,獲得獎勵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八條 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 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下設“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工 作小組” (以下簡稱“評定工作小組”) , 由學院黨委或行 政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其他相關領導、研究生導師代表、輔 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任組員。該“評審委員會”負責制 定、修訂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實施細則” ,“評 定工作小組”落實本學院國家獎學金的初評、匯總、報審和復議工作。
第九條 國家獎學金的評定程序:
學生本人申請 (同時遞交《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 →外國語學 院受理申請并進行資格審查→“評定工作小組”組織申請者 進行國家獎學金答辯→“評定工作小組”投票表決→“評定 工作小組”確定名單后征求本學院研究生意見并公示 (不少 于 5 個工作日) →外國語學院“評審委員會”審核并公示 (不 少于 5 個工作日) → 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 研究審定→ 四川省教育廳審核匯總→教育部審批。
第十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 可在公示階段向外國語學院“評定工作小組”提出申訴,“評 定工作小組”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其答復仍存 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外國語學院“評審委員會”提 請裁決。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節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1. 在學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者;
2. 在學期間有違紀現象,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3. 出現論文抄襲、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者;
4. 故意填寫申報材料不屬實、弄虛作假者;
5.獲獎學生應為研究生中的優秀代表,若研究生在獲獎后違反國家法律及學校規章制度,或學習不努力、學習態度不端正,或酗酒鬧事、參與賭博等不良行為,被舉報查證屬實者,學校將視其情節嚴重程度決定是否予以撤銷獎勵并追回獎金。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外國語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 導小組負責制定,解釋權歸外國語學院,自 2019年 3月1日起開始實施。
西南石油大學外國語學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