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職能國家機器的集中體現。指政府在一定時期內根據國家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所發揮的功能和作用。分為政府基本職能和政府運行職能。其特點表現為: 代表公共利益、公共意志和公共權力方面的廣泛性和維護公共利益、公共意志和公共權力方面的強制性。現代政府在管理社會事務,特別是在經濟建設中所發揮的作用不盡相同,因而不存在完全意義上的標準的政府職能。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步伐的加快,為公眾提供優質的公共物品日益成為政府的根本任務。包括: 使公民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提供優美便利的生活環境、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快速應急機制,確保公共安全;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促使社會經濟快速穩定發展和支持、繁榮文化事業等。在我國,政府職能的轉變包括: 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加強法制建設,創造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秩序等。
(上述辭條引自奚潔人主編:《科學發展觀百科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