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協調發展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五個統籌”之一。具體內容為: 積極推進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鼓勵東部地區率先發展,繼續發揮各個地區的優勢和積極性,通過健全市場機制、合作機制、互助機制、扶持機制,逐步扭轉區域發展差距拉大的趨勢,形成東中西相互促進、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新格局。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進一步提出,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堅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提高城鎮綜合承載能力;繼續發揮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環渤海地區對內地經濟發展的帶動和輻射作用;繼續發揮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的作用,推進天津濱海新區等條件較好地區的開發開放,帶動區域經濟發展。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提出,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形成分工合理、特色明顯、優勢互補的區域產業結構,推動各地區共同發展;加大對欠發達地區和困難地區的扶持,改善中西部地區的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逐步縮小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差距;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以及糧食主產區、礦產資源開發地區、生態保護任務較重的地區和人口較少民族的支持;支持經濟發達地區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產業轉移,扶持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項目,加快這些地區的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變,鼓勵東部地區帶動和幫助中西部地區發展,擴大發達地區對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的對口援助,形成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為紐帶、企業為主體、項目為載體的互惠互利機制,建立健全資源開發有償使用制度和補償機制,對資源衰退和枯竭的困難地區經濟轉型實行扶持措施。
(上述辭條引自奚潔人主編:《科學發展觀百科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