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行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相關文件的政策解釋
根據四川省人事廳、財政廳《關于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人薪〔1994〕2號文)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現就我校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和補助辦法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原則
從實際出發,根據遺屬生活困難程度,家庭經濟收入、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和死者生前供養情況,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
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下列親屬:
(一)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者。
(二)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或者年滿16周歲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或者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者。
死者原在上述學校學習的年滿16周歲的子女、弟妹畢業離校后,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居住在成都市、省轄地級市和行署所在地城區的每人每月按機關單位職級工資制的基礎工資的70%計發(我校現按187元/月標準執行,其中含);居住在縣(市)及以下城鎮的每人每月按機關單位職級工資制的基礎工資的60%計發(我校現按138元/月標準執行);居住在農村的每人每月按機關單位職級工資制的基礎工資的50%計發(我校現按115元/月標準執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隨機關單位職級工資制的基礎工資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除按上述補助標準發給外,按下列標準增加補助費:
1、經組織確認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工作人員,其遺屬生
活困難補助費可在上述計發比例基礎上增加50%;
2、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可在上述計發比例基礎上增加30%;
3、死者遺屬為無經濟來源的孤寡老人,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可在上述計發比例基礎上增加20%。
四、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核定辦法
(一)死者配偶有工資收入,其本人月工資收入以職級工資制的基礎工資及科員職務工資二檔、級別工資十三級的三項之和為標準。凡本人工資收入在此標準及以下者,不負擔遺屬生活費,超過此標準的,其超出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在由學校給予補助。
(二)核定死者配偶工資收入基數: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省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省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職員職務工資、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制的,為本人職務工資和按國家、省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技術工人為本人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省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普通工人為本人等級工資和按國家、省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3、企業單位職工: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沒有按勞動合同規定崗位(職位)相對應工資標準的,可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作為工資收入基數。
4、離休、退休人員:以離退休費為基數(含離休、退休后,在職人員調整工資時相應增加的離休、退休費)。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調整工資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抵消原核定的生活補助費。
五、其他有關問題
(一)工作人員死亡后,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
(二)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準。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后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
(三)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四)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五)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六)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七)對享受了生活困難補助的遺屬,學校將定期(一般為1年)走訪、函調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將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六、本解釋未盡事宜,從其國家及四川省有關規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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