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優化育人環境,加強校園秩序管理,確保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和《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規定(試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四川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校實情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師生員工、家屬、子女和在本校范圍內從事各項活動的外來人員,在校園內發生的違反校園秩序管理行為,尚不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在執行本規定時,對校內人員實行以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對校外人員采取教育與提請公安機關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違反本規定的責任認定:
(一)凡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校園秩序管理規定行為的,分別裁定,合并處理;
(二)凡二人以上共同違反校園秩序管理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處理;
(三)凡單位違反規定的,除處理直接責任人外,同時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積極主動承認、改正錯誤且態度較好的;
(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