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學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0-04-19 撰稿:admin 編輯:admin 審核: 來源:兩辦
第十四條 違反校園流動人口管理的行為: (一)在學生宿舍私自留宿外部人員的; (二)招待所(賓館)沒有按規定登記而讓其住宿的; (三)未向學校有關部門登記,將校內私人住宅長期(一個月以上)租、借給學校以外人員居住的; (四)使用臨時工、保姆或容留其他暫寄住人員不按規定登記或辦理暫住證的; (五)來校進行建筑施工的單位負責人,未將工場住宿人員名單報送主管部門審驗登記的; (六)其他違反校園流動人口管理的行為。 第十五條 其他違反校園秩序管理,本規定又未規定的行為,可比照本規定相類似的條款進行處理。 第三章 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 校內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視其情節,由保衛處調查、了解,依據事實出具調查材料,報主管校領導審定后,送達組織人事部或學生工作部。由組織人事部依據《西南石油大學教職工獎懲實施條例》對職工進行處理;由學生工作部依據《西南石油大學學生違紀處罰條例》對學生給予處理。 第十七條 校外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保衛部門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提請公安機關處罰。 第十八條 因違反本規定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費用或賠償損失。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校內人員是指校內師生員工、家屬、子女。 第二十條 凡學校過去制定的有關校園秩序管理規定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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