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學領導干部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0-05-05 撰稿:admin 編輯:admin 審核: 來源:黨委組織部
第三章 投訴和受理 第五條 校內各單位、全體師生員工,發現領導干部存在問題的,且有確鑿的證據,可以進行投訴。 第六條 投訴人可以采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投訴。提倡投訴人署實名,不愿署實名的,可以匿名投訴。投訴人采取口頭形式投訴的,受理投訴的部門應當有兩人在場并作好筆錄,要求投訴人簽字(投訴人不愿簽字的,參與筆錄的兩人均應簽字)。 第七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說明投訴事項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投訴要求。 第八條 投訴人對其投訴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投訴人在投訴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得干擾和影響工作秩序。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壓制投訴人,更不能打擊報復。 第十條 受理投訴的部門一般為黨委組織部或紀檢監察部門。 根據投訴人自愿,也可向其他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 投訴人投訴的事項屬于受理范圍的應當受理,并進行登記;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應當向投訴人予以說明,并告知其向有處理權限的機關、部門反映。 第十二條 受理投訴的部門接到投訴后,一般應組成由受理投訴的部門、黨委組織部、紀檢監察部門等相關人員組成的小組進行調查核實所反映的情況。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調查工作必須實事求是、全面、客觀地進行,不得偏袒一方、歪曲事實。 第十三條 調查核實小組依據調查、了解到的情況,對責任人的責任大小和違紀性質進行認定,有違規違紀行為的,提出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的處分意見和建議,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務會做出處理決定,并及時將處理情況反饋給實名投訴的投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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