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學信訪工作條例
發布時間:2010-04-19 撰稿:admin 編輯:admin 審核: 來源:兩辦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必要的信訪工作聯系制度,通報情況,協調重大信訪事項的處理。 第六章 獎勵與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七條 信訪人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學校建設與發展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信訪工作人員嚴禁把上訪內容轉交或者傳播給被指控單位或者當事人;任何上訪信、電、上訪內容以及信訪人信息不能外泄;不能私自扣押任何上訪信、電、上訪內容;對涉及辦事人員的信訪,辦事人員應回避。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㈠信訪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不負責任、玩忽職守,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㈡應當受理的信訪事項拒不受理的; ㈢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結信訪事項又不說明理由的; ㈣因工作失誤造成集體上訪事件的。 第二十九條 信訪人有以下行為者,視其情況作以下處理:情節輕微的,由接待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教育無效的,通知其具體工作部門或有關部門接回;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㈠不按規定到指定場所上訪,圍堵辦公場所、干擾學校正常工作秩序的; ㈡對在接待部門滯留并進行要挾的;對接待人員侮辱、毆打、威脅的; ㈢攜帶危險物品、爆炸品以及各種管制器械到接待部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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