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學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與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0-07-13 撰稿:admin 編輯:admin 審核: 來源:校黨建網
第六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二十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㈠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㈡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㈢干部失職瀆職等受到責任追究,達到免職、引咎辭職、降職規定的; ㈣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二十一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手續依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自愿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因公辭職,是指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責令辭職,是指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第二十二條 自愿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職: |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上一條:西南石油大學領導班子關于改進工作作風的六項規定
下一條:西南石油大學領導干部責任追究暫行辦法